校人发〔2014〕28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业经2014年3月2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
2014年3月30日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促进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各种方式聘用的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忠于职守,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学校党政管理、教辅、工勤技能等岗位和实行坐班制的其他部门人员(以下简称非教学人员),必须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实行非教学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工作牌”要明确上岗人姓名、职务。对不在岗人员,要在办公场所周边显要位置做出不在岗原因及时间说明。
(三)教师和从事课堂实践(实验)教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完成本人应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参加学校规定的教研活动、党团活动、政治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对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等违反教学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教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及法律规定的兼职等除外),不得私自外出攻读学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非教学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无特殊情况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记迟到或早退一次。半个工作日内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改签、补签、远期签到或委托他人代签。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1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月考勤记录的统计、上报和请假材料保管等工作,并于次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上月《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须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及《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教职工请(销)假呈批单》(以下简称《请(销)假呈批单》)报送人事处。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病、丧、事、探亲、生育等原因需要请假的,须履行审批手续。请假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期限,填写《请(销)假呈批单》(一式二份),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上班时间内因公临时外出(半个小时以上,3个小时以内的),应当履行口头报告制度。其中,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汇报(按工作隶属关系),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须向对方告之,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告知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其他校领导。校级副职领导请假,向书记和校长报告,并告知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下同)因公出差、因私请病、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在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告知后,报分管校领导(教学单位为联系领导,下同)审批并向学校主要领导(党务干部报校党委书记、行政干部报校长)报告;3天及以上的,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同时呈送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其他副处级干部应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比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4-7天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8-13天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教学单位教学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辅导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4-20天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21天以上的(不含产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九条 教职工假期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且需续假的,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向审批人请假,返校后2天内必须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请假者,须书面说明请假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的,须提交县级(或二甲)以上医院或有医保资格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请婚假的,须提交《结婚证》;请产假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材料。
第五章 工作落实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组,组长由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实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不少于3次),核查群众反映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查阅《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请(销)假呈批单》等相关手续和材料,查看教职工工作时间内是否干私活及不在岗人员的去向。
(二)以签到表为准,对在岗和不在岗人员进行核对。
(三)听取群众对违纪行为的反映,调查群众反映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三条 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并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在每月10日前公布全校考勤情况。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后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将本单位教职工到校情况书面报送人事处,学期结束前2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报送人事处。对各类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人事处应严格执行扣发工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考勤员要如实记录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时汇总、上报《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对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的单位,由考勤监督检查组在校园网通报,超过3次的,年底考核时视为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扣发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一定比例的业绩津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并核实,追究该考勤员及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查处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不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致使本单位劳动纪律松弛的;
(二)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6个工作日。
(一)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67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按日减发,日减基本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本工资除以21.75。
(二)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础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基础津贴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津贴除以21.75。
(三)请事假应扣发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事假累计达6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病假
(一)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三)请病假应扣发的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婚假
职工请婚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且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对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婚假到20天(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对于超过规定婚假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8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对于晚婚、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对于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因生产后身体未正常恢复而不能正常上班需要请假的,按病假处理。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88)教外综字003号》等文件执行。
(一)国内探亲
教职工请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行批假。探亲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
(二)国(境)外探亲
公派出国(境)人员配偶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者,出国(境)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探亲假期的3个月(含3个月,下同)内基本工资正常发放,从第4个月起,缓发工资。未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探亲超过6个月的,不再保留公职。
第二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成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居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其他假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非因公负伤,按病假处理;未列入的其他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等因素违反劳动纪律的,其工资扣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自离岗,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不含3天),教学人员一年内累计旷教达到3学时以上者,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第二年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之和除以21.75。
(三)其他未提及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四)教职工当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不按正常人事调配程序办理解聘、离职手续的,自离岗之日起,缓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学校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人事关系。档案存放学校者,学校可以适当收取档案保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拒不接受工作安排者,学校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对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诉,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劳动人事仲裁。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院人字〔199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人字〔1993〕2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院人字〔1996〕109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劳动纪律的意见》(人字〔1997〕11号)、《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处级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党办发〔2011〕1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到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教职工请(销)假呈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