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各相关单位: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工作补充规定》业经学校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
2014年2月18日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工作补充规定
“十二五”以来,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师资培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对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师资短缺等条件的限制,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教师攻读学位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甚至流失等现象,影响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师资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有序攻读博士学位并按时取得学位,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报考人员条件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符合教师培养培训基本条件,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在学校工作满两年;教授在首聘期内和副教授在首聘期2年内不得申请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考虑到省主管部门长期没有核定教辅人员编制的实际,为满足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教师岗位以外人员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二、报考内容要求
(一)坚持学用结合,申请人员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应符合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并与其现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联系紧密,避免学非所用。
(二)为强化师资培养效果,申请人员所报考的学校必须是国内“211”、“985”高校或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如申报学校招生计划已满须调剂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学用不一致(报考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所报考的学校(专业)未达到学校规定条件或范围的,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三、审批程序
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实行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个人申请后,所在院(部)要将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专业方向与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结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加以遴选、推荐,重点支持有培养潜力的青年教师外出攻读学位。
四、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学校已建立规范、严格的教师进修管理办法,所有申请外出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向学校申请,纳入年度培养计划。对不按学校规定程序申报计划、私自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报考的,学校相关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报考、政审、调档等便利,对弄虚作假及以欺骗形式报考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脱产在外学习期间,每学期须向所在院(部)书面报告学习情况,有重大事宜的,应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各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在读博士的关心和关怀,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帮助在读青年教师尽快取得学位。
(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满,应及时到所在院(部)和人事处报到,办理学籍档案移交等手续。对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补发特殊津贴。
(四)各教学院(部)应加强对现在外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的管理,对不愿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相关院(部)不得为其提供集中排课、调停课等便利。私自外出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随意调停课、不按规定参加教研室活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待遇
学校鼓励教师全身心地攻读博士学位并按时回校工作。
(一)工资待遇
1、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以全脱产形式(档案转到攻读学位单位,但以担保形式明确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攻读博士学位的,明确担保人并交纳一定担保费后,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学校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由学校补发基础津贴。
2、以委培或定向形式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并按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二)一次性奖励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按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对按规定期限(以攻读博士学位所在学校专业培养计划为准)取得博士学位的,由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推迟1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的,折半享受一次性奖励。
(三)培养费报销
1、以委培、定向或不占用工作时间以在职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报销100%的培养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和规定标准的住宿费。
2、对全脱产形式攻读博士学位或不需要学校报销培养费的教师,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科研启动费
1、以全脱产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按取得博士学位当年学校引进应届博士毕业生科研启动费标准安排科研启动费。
2、以委培或定向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按取得博士学位当年学校引进应届博士毕业生科研启动费标准的2/3安排科研启动费。
(五)取得博士学位后,要求学校解决其配偶工作的,按当年引进人才所列条件执行。
六、本规定印发前以各种形式在外攻读博士学位但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可在本规定印发后一个月内与学校补签培养协议,享受上述相关待遇。不签订培养协议的,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不予报销培养费。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