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而在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重要任务中,我们首次看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明确提法。这就意味着,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实践,将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民政协将成为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平台。
所谓协商民主,就是自由平等的行为者,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和治理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具有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例如立法听证、政治协商制度、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网络论坛等等。其中,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则是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平台。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将为其实践协商民主,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首先,政治定位和组织优势是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基本前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在政治上具有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在组织上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对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推动党和国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改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加强各民主党派建设,巩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政治基础具有重要作用。十八大提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为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完善的制度建构是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坚实基础 经过60多年的风雨历程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构起了以宪法为根本,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础,以各项“规定”、“条例”、“通则”、“办法”为核心要件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备的制度建构、体制机制建设,人民政协能够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着眼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将民意的汇集、意见的表达、分歧的化解、共识的达成纳入到制度渠道之中,一方面促进了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保证了协商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消除了长官意志、避免了随意性。
第三,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协商对话是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 人民政协联系广泛,渠道畅通,可以为反映和集中民情、民意、民智、民力,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提供广阔坚实的基础。人民政协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联系各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和少数民族等群众的优势,使各种利益要求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决策部门,从而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人民政协能够积极推动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充分表达各自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人民政协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对话、妥协、包容的精神,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协商对话,充分发表意见,并在民主、平等的协商讨论中达成共识。
第四,智力优势是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条件
一党长期执政,确实容易形成一种思维方式,一个话语体系。“如果没有社会各界政治协商这个平台对决策的介入和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很难保证决策的科学和落实的有效。”人民政协素有“精英民主”、“贤能政治”的美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能够为推动协商民主实践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通过“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人民政协能够充分利用智力优势,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由于充分考虑到各种利益需求、主客观条件,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决策也就会更民主、更科学、更合理。
但是,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作用发挥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有时间就协商,没时间就不协商”的现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政治协商“算说了”的思想;“不越位”、“少争权”的顾虑;“提案回娘家”的制度悖论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着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努力。
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改进和完善人民政协的工作。
第一,推进协商民主,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和完善执政党的领导制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着力完善执政党党内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切实尊重、保障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推进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的示范效应带动党际民主的发展。
第二,推进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明确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政党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在宪法中具体规定政治协商制度的地位、作用、职能等,在国家的法律层面形成权威性的制度规范,为政协组织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三,推进协商民主,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政治协商进入制度化轨道,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影响。根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政治要求,制定政治协商规程,形成较为完备的协商体系;完善政协委员履职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与界别设置;完善人民政协内部体制机制建设,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规范化的、专业化的、科学化的保障。
第四,推进协商民主实践,需要不断加强人民政协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实践协商民主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理论建设,为能力建设提供理论支持。着力对人民政协的历史、人民政协理论、协商民主理论、政党理论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政协理论体系;坚持学习和培训,一方面拓宽视野,积极吸收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另一方面向理论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构建基础扎实、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知识架构。
第五,推进协商民主,必须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动人民政协工作上新台阶。设立社情民意办公室、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等方式,不断拓宽渠道,引导群众有序表达意愿,“人民政协要主动地走下去,真诚地请上来,积极拓展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充分认识网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网上议政、建立网络交流互动平台,通过网络搜集来自基层的民意民智,贯通协商民主与网络民意通道,提高政协工作的开放性;设立基层政协委员联络室、委员工作室、政协工作委员会等,努力拓宽基层群众理性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