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民族工作正能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28日 16:14 作者:宣传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党要坚定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表现在解决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上就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在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上,就是对于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制度要保持坚定的信念,这一信念转化为理论自觉和行动,就是在基本原则和理念上“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作为一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党的十八大更将这种信念具体化为一种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对于我们考察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以及推进民族工作,包括对公民进行正确的民族观教育,都形成了一种价值理念方面的顶层规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树立平等、公正的民族观 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而其最大的普遍性就是人的问题。如今,多民族国家日益成为普遍的国家形式,全球化、市场化及城市化下的人口流动,使不同民族、族群以及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群体在一个政治共同体或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的现象愈来愈普遍,民族问题也就愈来愈普遍。因此,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公正和正义就是平等对待差异的人们共同体的问题,而平等的标准就是共同的人权。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将平等、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也就是说,当国家发展、繁荣,当科技进步,当人们共享人类科技文明、政治文明成果时,所有这些人的诉求,即希望生活得更幸福,是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在我国,这些既是汉族人的诉求,也是各少数民族的追求。

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和正义,多民族国家在面对少数民族时,必须通过一定的特殊机制和政策才能防止大民族占据更多社会资源而造成的不公正。在以建立更公正和更平等社会为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问题上也应体现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早期更高的道德追求。

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大多位于边疆以及内陆的高、寒、苦等自然条件较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滞后的地区。这些地区或担负着边防重任、或蕴藏丰富资源,而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运用自己的智慧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创造了自己独特的、与其地理环境相符合的传统文化、生存方式和生态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地区与我国的发达地区比起来还很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需要发挥国家扶持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活力,探索创造性的方法,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实现快速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平等和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民族问题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方面,人们经常会发生错误。有的人将普遍性理解为同化主义,在民族问题上主张“去政治化”。如苏联曾宣布已经没有民族问题,强迫少数民族放弃自己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建设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念和实践等。实际上,同化主义推行的不是尊重人权的普世价值,而是特权主义。

在民族问题的特殊性方面,有些人故意夸大一些少数民族的特殊习俗,如对奇风异俗的夸大或污蔑,或者将某个民族污名化、标签化。在这种思维倾向下,会出现民族猜忌、不信任、民族隔离居住、民族隔离政策等。

以上两种错误倾向不但无助于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而且会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改革开放中的民族工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各民族共同繁荣。社会主义的本质不是两极分化,而是共同富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一些权利、利益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所削弱流失,加之少数民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使得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并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更是“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不能动摇,这一点依然是各民族自治地方及全国民族工作的核心内容。

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基于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方式和途径的多元化和民族特色,发展的生态持续性,要保护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少数民族有权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在实现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还要在精神文化、政治民主、生态文明等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其“自主决定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完善法制,维护社会和谐。十八大报告指出,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这一制度是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各级自治地方出台的自治条例,是保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保障各民族人民基本权益的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完善自治法规,实现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权益。对于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权益的行为,应该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新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入研究人口大规模流动、利益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思想文化多元化形势下的社会管理规律。”会议还强调:“人口流动之后,不同收入阶层会有更多融合和接触的机会,但由于收入和机会的不均衡,会带来文化冲突、教育资源分配矛盾、社会矛盾、社会安全等系列问题。”

目前,在全国各个大中城市甚至县城都有少数民族生活,少数民族文化点缀了城市风情。然而,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不同民族间的个体、群体甚至个别民族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会发生摩擦。有时,这些流动人口在外面产生的矛盾又返回到聚居地发酵,引发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其实,很多矛盾产生的原因就是文化习俗不同,缺乏有效沟通。

改革开放中的新问题对传统的民族工作、管理提出挑战。为应对挑战,首先,要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其次,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将视野从静态和地区隔离的视状态转向动态和全局,增强工作的灵活性。再次,要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要运用现代新型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理论,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为少数民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融入城市生活提供服务。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在市场经济制度上的社会建设、福利制度、多元文化对话等体制机制,对于我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教育、社会话语和政治法律生活中,对种族歧视的反对,以及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正确”。而目前在我国的互联网上及社会话语中,一些张扬的民族主义言论以及对我国民族政策的诋毁和反对声不绝于耳,却不会受到来自社会及法律方面的任何压力。其根源在于,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制较侧重于“积极性行动”或“肯定性行动”,即通过一些积极的政策、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机会和各项权益,但对于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言论却少有追责。这说明我国的民族法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通过立法禁止民族歧视,惩戒制造民族不和谐言论和行为的责任人,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各民族之间必须保持诚信、文明、友善,营造有利于民族交往的社会环境

在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民族关系之所以重要且复杂,是因为族性是人类根深蒂固的群体文化认同,包括建立于这种文化认同之上的心理、意识、权利和权利诉求等复杂的内容。族性不仅表现在少数民族身上,也表现在大民族身上;不仅体现在个人身上,也会以群体的形式集中表现,个体和群体之间还具有相互的联动。族性的存在,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因此,我们对待民族问题需要采取更加细致、深刻、全面的方法和思维方式。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及族性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诚信、文明、友善,运用在族际关系方面十分必要。

我国的民族问题主要是发展问题,需要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中解决。但现实中,很多民族问题却无关利益,而是与民族之间缺乏友善、互谅、互爱和宽容有关。我国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各个民族之间应抱着友善的态度和谐相处。我们应该多引导和释放族性的正能量。在释放族性的正能量时,大民族负有更多的责任。大民族往往将自己的族性理直气壮地认定为“正当的”、“公共的”、“国家的”——其确实存在着这种便利——然后将其他民族的族性认定为“民族主义”或“狭隘的”。大民族必须首先表现出文明和友善的态度,反对民族主义,更要反对大汉族主义。族性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认同,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当我们看到好莱坞影片中对亚裔、华人略带贬低的脸谱化描写,或出国旅行时在族际沟通中被误解时,可能才会理解对其他民族的友善是多么重要。

总之,族性既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控、能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正能量,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控性和敏感性;族性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化,成为人们的精神家园,但过于张扬的族性却会破坏人际交往、影响社会稳定。十八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文明、友善则成为民族交往时最基本的要求。相比党和国家提出的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目标,公众的认识还很不足,因此对待民族和民族现象,目前仍需要以最基本的文明、友善为起点。

必须尊重各民族的民族认同,巩固中华民族认同,发扬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

我们要正确看待各族人民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以及其在多民族国家建构中的重要意义。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族人民一起经历了反殖民统治、抗击日本侵略、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过程。这个新中国不是任何一个民族的,而是56个民族共同缔造并所有的。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以及爱国主义情感的积淀和传承,在每个民族中都具有同样的分量。那么,该如何弘扬爱国主义、激发爱国情感、巩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呢?全面正确地贯彻和实施党的民族政策是最重要的途径。

目前,有些人将国家与民族对立起来,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取向,应该代之以国家取向,这种简单的理解不仅无助于加强少数民族的爱国信念,而且伤害了少数民族的爱国情感。实际上,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国家是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那种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割裂开来的言论,以及在此假定和“忧患”下进行的所谓解决民族问题的新思路,正在破坏着民族关系,伤害了民族感情和少数民族的爱国热情。

事实证明,作为对民族的认同和对国家的认同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认同,其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甚至互相促进。费孝通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清楚地将中国各民族和中华民族划分为两个层面,对这两个层面的认同将带来和谐共存,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爱国是各族人民的核心价值观,对于这一点一定要充满信心。将少数分裂分子与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区别开来,不能以少数分裂分子“污名化”少数民族,而是要通过尊重、认可其共同缔造中华民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贡献,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爱国传统,激发各民族的正能量。我们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构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坚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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