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基本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的公共必修课程,一、二年级开设,4个学期共132学时;第1学期开设体育基础课程,共30学时,计1学分,第2、3、4学期开设体育选项课程,均34学时,分别计1学分。三、四年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每门20学时,计1学分。
2.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参加保健班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前2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校医院证明及体育部审核认定,交教务科备案后,方可安排,其成绩登录注明“保健”字样。
3.体育课程考核主要包括体育课成绩评定和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两个方面,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学生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是学年度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4.学生体育课成绩主要包括平时成绩、基础理论成绩、实践技能成绩三个方面,由任课教师按体育部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
1)平时成绩:占20%,主要考察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出勤情况等,通过教师观察、学生评价、考勤记录等方式进行。
2)基础理论成绩:占10%,主要考察体育基本理论及健身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通过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3)实践技能:占70%,主要考察体能和运动技能状况,通过定量测试和技术评定等方式进行。
5.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评定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体质健康测试,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6.本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