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条件
1.1 申请人:
1.1.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雇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1.1.2 应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及其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1.2申请时限:
1.2.1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1.2.2 用人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申报材料
2.1填《工伤认定申请表》;
2.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3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2.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5由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提供其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会组织证明;
2.6其它特殊情况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 承诺时限 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