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10:20 作者: 来源: 点击:
慢性病病种名称 |
起付标准 |
补助比例 |
职工医保病种补助限额 |
1、高血压Ⅱ期、Ⅲ期;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者);3、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4、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5、甲状腺机能亢进症;6、股骨头坏死;7、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8、精神分裂、9、重症抑郁症、10、躁狂症;11、子宫内膜异位症;12、冠心病; |
600元 |
65% |
2000元 |
13、干燥综合征; 1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5、运动神经元病;16、硬皮病; 17、皮肌炎;18、支气管哮喘;19、克罗恩病;20、视神经萎缩;21、肾病综合症、22、真红细胞增多症;23、重症肌无力 |
600元 |
65% |
3000元 |
24、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25、慢性肾炎; |
600元 |
65% |
3000元 |
26、糖尿病;27.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慢性活动性肝炎、29、活动性肝硬化30、帕金森氏综合症;31、血友病;32、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
600元 |
65% |
4000元 |
33、人工器官移植术后需在门诊继续治疗 |
600元 |
65% |
5000元 |
34、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35、再生障碍性贫血。 |
600元 |
65% |
10000元 |
同时患有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 |
600元 |
65% |
在单病种最高限额基础上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1000元 |
上一条: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
下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