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政〔2011〕1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策体系规范化、工作程序标准化、待遇水平统一化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明确市、县两级责任,合理调剂使用基金,在市区及各县实现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步骤
(一)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业务需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整合,按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到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县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核。2011年3月底前,各县结余基金由该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全额上解到蚌埠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三、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我市生育保险按单位类型实行两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8%(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费率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3.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发送市、县地税部门,由市、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4.自2011年3月1日起,县级征收入库的生育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每月一次上划到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征收生育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
1.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设立“蚌埠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市本级和各县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以及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原县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办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业务。
2.实行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分别编制市、县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预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与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市本级和各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按季编制生育保险用款计划。各县用款计划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为确保参保职工按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市本级和各县2010年度月平均支出的生育保险基金数额,为各经办机构支出专户预拨1个月的周转基金。
四、职责与考核
(一)各县政府应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启用生育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及有关部门之间联网,实现生育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数据传输等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
(二)建立生育保险目标考核制度,将扩面参保、基金征缴率等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经考核,市本级和各县完成工作目标,但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从本级积累基金中弥补,本级积累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基金补足;未完成工作目标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和本级积累基金按1:1的比例支付。
五、组织领导
各县政府应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必要的人员、办公经费,全力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扩面参保和基金征缴,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