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您进一步了解和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请认真阅读以下须知。
1.《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设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发行的集成电路卡(IC卡)。目前《社会保障卡》主要作为参保人员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凭证,以及用于个人在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就医购药费用的结算。
2.《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就医购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医保个人帐户资金构成:单位在职职工按35岁以下(含35岁)、36-45岁(含45岁)、45岁以上至退休三个年龄段,分别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5%、3%、3.3%;退休人员按70岁以下(含70岁)及70岁以上二个年龄段,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3.5%、3.8%。
原无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2%建立个人帐户。
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劳动年龄段)按单建统筹参保的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城镇居民医保因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原《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资金用完为止。
3.《社会保障卡》应妥善保管,请不要弯曲、折叠、刻划,芯片切忌磨损、浸水。《社会保障卡》仅限于参保人员个人使用,请勿借于他人使用。
4.《社会保障卡》一旦丢失或被盗,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挂失、补办:
一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市劳动保障大厦(体育场西门)二楼25、26号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二是拨打劳动保障专线电话12333或2074770进行预挂失(有效期为7天)。预挂失后及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上述两个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为保证您个人帐户资金安全,参保人员可携带《社会保障卡》到上述两个窗口办理密码设置手续。
5.《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国家批准的进口药品、中药饮片、国家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等。严禁用于购买保健、营养、滋补品、化妆品,更不能用于购买生活日用品等。
6. 定点医院、零售药店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资金提取或变相提取现金。
7. 定点医院、零售(连锁)药店不得为其他任何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包括本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提供代刷《社会保障卡》服务。
8.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并积极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工作人员对持卡就医、购药人员特别是单次刷卡金额较高或短时间内多次刷卡的,应认真核对身份,对有疑问的可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9.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零售药店购药结算时,可向定点医院、零售药店索取记录本次刷卡金额及帐户余额的专用结算单,并签名认可;切莫将《社会保障卡》存交于任何医保定点或非定点医院、药店使用。
10.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保政策。如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卡》提供给他人就医,一经发现,除追回医保基金损失外,还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参保人员如发现定点医院、零售药店或其他参保人员违反医保政策,损害本人或他人权益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055768
市医保中心电话:2081084
电子邮箱:ahbbybjc@sohu.com
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 提倡节约、积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