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辅导员工作记载,提升辅导员谈心谈话的职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有关要求,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谈心谈话是辅导员收集学生基本信息、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辅导员员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具体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学生个体、学生群体或与学生个体、群体相关的其他人(群)进行谈心谈话,并做好谈话备案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应通过工作实践不断提高谈心谈话技巧和水平,从而提升谈心谈话效果。
第五条谈心谈话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指导(预警)、工作能力提升、优秀(进步)典型激励、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危机干预)、实际困难帮扶、违纪批评教育等。
第六条谈心谈话根据形式的不同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单独面谈、分组谈话、集体谈话、班级会议讲话、年级会议讲话、活动现场演讲、电话(短信)沟通、图文传真沟通、邮件沟通、新媒体沟通等。
第七条谈心谈话的备案方式一般包括:谈话现场的图文记录、谈话(电话)录音、视频拍摄以及谈话对象撰写提交心得体会、思想认识、整改措施等,如需照相、录音、录像均须以适当方式告知谈话对象。
第八条谈心谈话后应填写《信息与网络工程学院辅导员谈心谈话记录表》(见附件),根据需要请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九条辅导员应妥善保管《信息与网络工程学院辅导员谈心谈话记录表》和其他备案资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谈心谈话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备案资料将作为学生奖惩、危机干预、研究决策、事件处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谈心谈话的备案和统计情况将作为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佐证材料和开展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