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广西宜州,一个在中国版图上并不引人注目的边远古城,却有两件事足以使当地人备感自豪。其一,宜州是传说中“歌仙”刘三姐的故乡。其二,这里曾开创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先河。1980年2月5日,宜州屏南乡合寨村里一棵五人合抱的大樟树下,85户村民代表分别在一张两指宽的纸条上,以无记名方式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选举产生了新的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当时的村民们并没有意识到,正是他们布满老茧的手,拉开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历史序幕!两年之后,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道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式载入我国宪法。如今,合寨村那块写有“村民委员会”字样的木牌,已经成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见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实现途径。我们党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必将对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人民群众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这样一种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民主制度,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而且有利于人们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政治建设,用民主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建设幸福家园,创造美好生活。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最早发源于城市。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天津、武汉等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居委会和居民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成员固定从属于某一个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被打破,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保障等职能逐步转移到社会,这些都迫切要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行相应变革,以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正是在这样一种改革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在我国广大农村,村民自治更是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蓬勃推进,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政社合一、集中经营”的人民公社制,并在全国迅速推开。这一伟大变革,一方面使农民群众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改变一些地方出现的基层管理缺位和村庄无序状况。此后,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在加强农村管理、推动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适应了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通过基层群众自治,人民群众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这是我国基层社会组织与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20多年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力地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强调,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的重要支柱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方面,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由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支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宏伟大厦。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这一大厦的重要支柱。基层群众自治不仅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有效方式,而且也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伟大征程中,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群众自治,是关乎全局的基础性工程。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这一民主政治制度,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等形式,将人民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代表制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两种民主形式各自的功能和整体合力,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这就要求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来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地位和功能,将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着力点,探索规律,积累经验,逐步扩展民主规模,提升民主质量,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在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增强广大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认同,充分调动人们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人民群众在自己生活的区域内,直接选举、民主讨论、共同决策和相互监督,有利于增强基层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利于培养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增强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锻炼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所低成本、高效益的大学校,人民群众在亲身实践中学习民主、认知民主,民主意识得到不断唤醒,民主素质得到不断增强,民主能力得到不断提升。通过千万个这样的民主大学校,亿万人民将日益走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广阔天地,构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牢不可摧的根基。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革,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正在不断提升。适应新的变革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要求,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各方面自治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进行。群众自治,关键在依法。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从具体进程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可以说是先尝试、探索,然后再规范、推广,因此,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可能一开始就完美无缺,而是需要根据自治实践的经验不断完善。例如正在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如对村委会直接选举中贿选的界定、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等。这些都需要紧密结合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在法律法规层面不断加以完善。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适应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自治范围。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目前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领域,涵盖面还不够宽广,仍需要进一步扩大自治范围。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大量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中的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等。如何扩大这些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群众参与权,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日益成为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迫切任务。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支持下,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要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制度和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作用和保障作用;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财务管理、村(居)务公开等制度,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日益完善的制度保障。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如何处理好政府行政权力与群众自治权利的关系,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例如,一些街道和乡镇政府将居委会或村委会当成自己的行政下属组织,实行行政化管理,下达种类繁多的指令性任务,使居委会和村委会很难独立自主地开展自治活动,严重影响了基层群众自治。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合理划分政府“政务”与基层自治组织“村务”、“居务”的责任范围和权力边界,妥善处理乡(镇)村关系、街居关系。基层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大力支持和扶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权益,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权益。如果广大群众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损害,就不可能调动起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从制度上确保群众权益不受侵犯。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来看,当前应着力保证自治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独特地位,增强村委会、居委会、职代会等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利益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广大群众从利益实现和权益保障中不断增强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