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对外宣传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3-04-08 10:43:48

校办发〔2013〕40号

为了充分展示学校在改革发展中的特色做法,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对外宣传工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宣传报道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管理等各方面的通讯、新闻图片、电视片等新闻作品,一经国家、省、市报刊、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采用,学校将给予作者一定奖励(多作者的只奖励第一作者)。

公开发表但仅属工作总结性或调查报告类的作品,仅提及学校或学院名称而无实质性宣传内容的作品,校方已经支付了广告费、版面费的作品,学术论文、纯文学作品与科普作品,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二、奖励标准

学校按照媒体类别、作品发表的版面和篇幅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新闻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同一新闻作品被其他媒体转载报道的或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奖励按高一级档次计算,不重复奖励。

(一)报刊文字新闻

1、在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农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社)上发表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①≥10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1000元;

②500-999字之间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500元;

③<5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300元。

2、在省级媒体(安徽日报、新安晚报、安徽青年报、安徽工人日报)上发表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①≥10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500元;

②500-999字之间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300元;

③<5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150元。

3、在市级媒体(蚌埠日报、滁州日报等地市级党委报)上发表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①≥10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300元;

②500-999字之间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200元;

③<5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100元。

4、各级各类报刊中,如在头版刊发的按相应标准的150%计算奖励;头版头条按相应标准的200%计算奖励。新闻图片比照各级各类报刊的最低一级档次予以奖励。

(二)电视媒体

1、在中央电视台上发表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①播发时间≥60秒上者,每条1000元;

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之间者,每条500元;

③播发时间<30秒者,每条300元。

2、在安徽电视台上发表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①播发时间≥60秒上者,每条500元;

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之间者,每条300元;

③播发时间<30秒者,每条200元。

3、在市级媒体(蚌埠电视台、滁州电视台等市级电视台)上发表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①播发时间≥60秒上者,每条300元;

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之间者,每条200元;

③播发时间<30秒者,每条100元。

(三)网站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校园网上登载的新闻稿件若被其他网站或新闻媒体转载,则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网站(中央及省级人民政府网、光明网、中国教育网、新华网、人民网)转载的新闻,给原创作者每则新闻奖励100元。

2、在(安徽教育网首页、中安在线、安徽先锋网,新华网、人民网安徽频道等子网站)刊载的新闻,给原创作者每则新闻奖励50元。

三、奖励办法

(一)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方式

1、对当年在各级各类媒体刊发稿件的数量、质量及影响(按照本文“奖励标准”累计总量)排名全校前三的学院、部门授予“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对外宣传先进集体”称号,并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2、对当年在各级各类媒体刊发稿件的数量、质量及影响(按照本文“奖励标准”累计总量)排名前五的师生员工,授予“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3、学生采写的新闻被公开出版发行的媒体登载,除比照本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各学院可以给予配套奖励;期末参与党委宣传部组织的优秀学生记者评比活动。

(二)奖励结算及审核办法

1、各部门、各学院每一季度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发稿信息,宣传部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并以此作为每一学期末外宣工作奖励与评优的依据。

2、学校每年分两次进行奖励结算(6月底和12月底)。以部门(教学院部)为结算单位(作者个人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凭发表的报刊(原件或复印件)或稿件采用通知单(加盖公章有效)和原稿(附复印件);网站或电视台刊发(播出)的视频资料拷贝件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

3、党委宣传部负责奖励的统计初审,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其它

奖励仅限本文所列的报刊、电视台及网站,未述及的暂不列为奖励范围。内容虚假稿件的作者,一经查实,所颁奖金一律追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的奖励时间自2013年元月1日起算,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