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2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规划,以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二)党建与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民主办学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
(四)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事编制;
(五)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重大评价评奖活动;
(七)重要资产管理(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及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处级干部的任免;
(二)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决定;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学科、专业及教学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200万元及以上年度预算项目的实施;
(二)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调整和新增预算;
(三)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借款或筹资建设项目;
(四)重大捐赠;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的筹措、使用等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中共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以会议的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听证、通报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会议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处级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应提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建立听证工作机制,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等重大事项,经申请,按照程序举行听证。
第十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采用表决方式决定。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分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党委书记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如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明确落实负责实施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依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教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并有权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和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