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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16年01月06日 15:37 学生处 点击:[]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爱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资助”包括各级部门或单位在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设立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

第二条学校每年按照事业收入的4%提取经费用于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财务处设立资助困难学生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接受资助家庭经济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和临时生活困难学生。

第四条接受资助学生条件:

1、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2、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生获得各项资助以学年为限,其申请项目不超过三项(不含学校的勤工助学)。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公布本年度计划资助项目,并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第二章资助项目

第六条绿色通道: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绿色通道”, 确保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通过“绿色通道”顺利报到入学。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定并执行《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八条助学贷款:安徽省实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要求见安徽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

第九条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农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以及由社会、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等,具体评定按各相关评定办法进行。

第十条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倡导、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诚实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详细规定见《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包括各级部门设立的各种临时补助,学校设立的临时困难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他各类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按50元/人·学年的标准核定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资金,由教学院(部)和学生处按照3:2的比例统一掌握使用。

临时性生活困难资助审核程序:

1、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班级书面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2、班主任召开班会,初步确定临时性困难资助学生,并填写《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

3、资助金额200元以下的,由教学院(部)审批,从教学院(部)掌握的资助金支出。资助金额高于200元,低于400元由学生处审批;高于400元的由学生处审核,报院分管领导审批,从学生处掌握的资助金支出;

4、教学院(部)每月张榜公布一次受资助学生名单,接受监督每月1日前将上月临时性困难资助情况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学费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方式资助的表现良好的二年级以上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额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视学生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定。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学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设立更多的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和每年受助学生名单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备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对有经常吸烟、酗酒或迷恋网吧等浪费现象及违纪行为的学生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追回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各教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教育广大学生要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热心帮助身边更需要帮助的学生,使真正有困难的同学都能够得到帮助,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尽已所能奉献爱心并要定期向出资人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教学院(部)每年要对资助困难学生工作认真总结,学生处、财务处每年底对资助困难学生财务进行审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政策和学费标准变动情况,可适当调整困难学生资助金标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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