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增加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程序,认真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生资各项困难生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示对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补助、专业奖学金等各类资助对象。
二、 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获得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学院研究讨论之后,公示期限为七天。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各类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班级、家庭困难情况、获得资助种类、资助金额等内容。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公示程序
1、预审。学院党总支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进行公示。
2、公示。资助对象的公示由党总支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校内公开栏或宣传橱窗张贴展示。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学院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4、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规情况,要给予坚决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以相应处理。
五、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建筑学院党总支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