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工会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获得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人员对象
全校在职教职工。
二、荣誉称号范围
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先进工作者, 全国模范教师;省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先进工作者,省直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或省直厅局表彰的先进个人;省级以上优秀工会(含经审)工作者,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
省级以上党内表彰的荣誉称号(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
三、统计时限要求
2003年1月1日以来。
四、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部门工会统计汇总表(见附件)于4月20日前报校工会,同时附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