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搞好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完善学生会、社团干部的选拔、使用和管理机制,培养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具有较高组织与管理能力的学生会、社团干部,提高学生会、社团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会、社团干部产生办法
学院学生会、社团干部须接受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指导,通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社团干部因故缺额时,可在学院学生中公开招聘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增补,并报学院分团委备案。
二、学生会、社团应坚持“以老带新”的原则
学生会、社团干部之间应互帮互学,以老带新,共同提高工作能力。
三、建立干部档案制度
建立学生会、社团干部工作档案,毕业时存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会、社团干部实行“首接责任制”
学生会、社团干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相互支持的前提下,重大或突发事件实行“首接责任制”,即谁先接到任务,谁就必须及时解决,杜绝推诿现象。
五、实行例会制
每双周周一晚,汇报和总结近期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1、例会或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学期内,一次内部批评,两次该学期不得参与评优,达三次以上引咎辞职。
2、在集体活动中,要求学生会、社团干部准时到场,有事须请假。请假须经团总支老师批准,临时请假者由学生会、社团主要负责人批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缺席处理。
3、对一学期内有一门(含一门)次以上补考或重修者(英语、计算机重修者可给一次机会),劝其辞职,搞好学习。
4、寝室个人卫生不合格者,一次全学院通报,对干部所在寝室卫生不合格者,通报时附带学生干部名单。
对于在卫生检查时不能公正执行统一标准评分的,评分高于或低于平均分3分者,一次例会通报,二次该年度不得参与评优,达三次自动辞职。
5、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文明,男女同学关系处理不恰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