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校事业的不断发展,校内小型建筑、维修工程较多,资金投入较大。为控制建筑、维修规模,严格立项报批程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防止和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小型建筑、维修工程项目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范围之内的单项零星基建工程;
(二)教学(包括实习基地)、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及设施维修改造;
(三)道路、水电管线改造;
(四)校园绿化美化工程;
(五)拆迁工程;
(六)其他小型工程。
二、单项造价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小型建筑、维修工程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由承办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工程概算及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并由财务处根据工程造价大小和经费安排情况进行处理。
三、已安排专项经费的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五千元以上的,必须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由院建筑(维修)工程投标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单项工程造价在五千元以下的,由承办单位(部门)选择资质较高、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查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没有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动工。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获批的建筑、维修项目动工前,由承办单位(部门)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条款由财务处牵头,审计处、监察处和总务处会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经审计处初审后,财务处方可按照合同付款。
六、对无立项、无合同、无预算的建筑、维修工程,审计处有权拒审,财务处有权拒付款。
七、所有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办单位(部门)必须组织验收,工程决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不经验收、审计的工程,不得呈送领导审批。
八、单项工程决算在五千元以上的,需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单项工程决算在二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单项工程决算在五千元以下的,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无立项、无合同、无预算的工程或没有经过验收、审计的工程各级领导不得签批。
九、承办单位(部门)对工程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允许擅自更改施工方案,扩大建筑、维修规模。否则,超支部分不予付款。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