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1999-02-1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为了加强公务电话管理,合理控制电话费支出,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一)办公电话 处级机构,职能科(室)、重要场所等因工作需要的公务电话应从严掌握,确需新装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装机费从本部门包干经费中开支。

(二)住宅公务电话 在职、退离休院级干部。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只能安装一部电话。

二、公务电话费管理办法

(一)公务电话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的办法。

(二)各部门(单位)和院级领导办公电话费由院办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性质和岗位实际切块包干,超支部分不得从事业经费中报销。

(三)住宅公务电话费限额标准:

1、院级干部,每部每月80元;

2、离退休正厅级干部,每部每月80元,副厅级干部,每部每月60元;

(四)开发创收、经济实体、自收自支单位办公电话费自理。

三、住宅公务电话全部过户到个人名下,电话费按限额标准随工资发放。

四、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限额标准。工作变动后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学校收回住宅公务电话;本人愿意保留的,可按现价的40%交纳电话初装费,电话过户转为私人所有,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五、符合条件安装住宅电话的人员去世后,如其配偶不符合装机条件的,电话保留一年后,按现价的40%向学校交付电话初装费,电话过户归私人所有,电话费自理,否则电话予以收回。

六、并网后,各单位要将电话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电话费支出,各处级单位原则上限装一部长途直拨电话,科(室)及重要场所电话限制在校内通话。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师院程控电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