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问责对象是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校纪委(监察处)是问责调查部门,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处置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八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执行党内法规制度不认真、不严格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查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对巡视、巡察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十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有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有违规干预和插手各类招生考试、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不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执行不力,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中明确规定应由党员干部及其所管辖单位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消极应付,未认真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未完成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或时限内应当办理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推诿、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乱作为,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校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干部人事、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三)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致使事件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三)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格,所管辖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三)在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工作、行政管理、学术道德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失误的;
(四)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阻挠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问责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其他领导干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对党组织、领导干部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二十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规违纪决定应当问责的,在问责党组织的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严肃问责。
第四章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二条对党组织、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问责启动。在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巡视移交、校内巡察、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题,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问责调查。问责调查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问责建议。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问责决定。问责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组织、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问责执行。采取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由学校纪委指派专人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采取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方式的,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指派专人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谈话。对领导干部采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应及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经复查,确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三十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