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构建权责明晰的监督责任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相关单位(部门)自主监督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廉洁廉政风险,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领域是指政治建设、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干部选用、职称评聘、人才招聘、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大额经费使用、物资采购、招生录取、评奖评优、项目申报、基建维修、后勤保障等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中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的核心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关键节点、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职责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加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学校和各单位(部门)对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履行主体责任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监督的再监督”工作要求履行专责监督责任。
(四)坚持与时俱进。学校和各单位(部门)以及专责监督机关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中要贯彻新理念,把握新规律,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四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重点领域监督范围包括(不限于):
(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围绕学校“更名大学”、建设一流应用型大学等中心工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
(二)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主要包括课堂、讲座、网络、教材、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思想宣传阵地建设及管理等。
(三)师德师风建设。主要包括教职工遵循爱岗敬业、廉洁从教的职业操守以及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等。
(四)干部选用。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监督与管理等。
(五)人事工作。主要包括人员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设置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六)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决算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等。
(七)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含无形资产管理、科技成果转让等)、资产经营管理、经营用房管理、报废处置管理等。
(八)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科研、教研以及人才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等。
(九)大额经费使用。主要包括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学科经费使用管理、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等。
(十)招标采购。主要包括大宗物资、设备、药品、图书资料和服务招标采购、后勤服务保障采购管理、教材购置及费用结算等。
(十一)招生录取。主要包括对口、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继续教育招生录取等。
(十二)评奖评优。主要包括师生的各级各类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评选或推荐,奖助学(教)金评审,教学和科研奖励评审推荐等。
(十三)基建维修。主要包括限额内采购、签证变更管理、认质认价等项目过程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程档案管理等。
(十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水电管理、物业监管、食堂监管等。
(十五)平安校园建设。主要包括防范化解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第六条 关键环节监督内容根据二级单位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确定。
(一)二级单位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决策和执行的透明度,包括党务、政务内容及时公开,决策结果公开情况。
(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中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政策信息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情况。
(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决策执行过程中,相关环节的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落实执行情况等形式的文字或音像等档案保存情况。
(五)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岗位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依规和按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履职,办事公开和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廉洁自律方面等情况。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责任单位(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完善。
第三章 监督主体
第八条 学校党委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及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做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二)学校党委会同行政统筹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监督职责。
(四)学校党委听取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就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纪律执行情况的汇报(通报),支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查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专责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一)监督权力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各单位(部门)明确权责清单、健全各项职权的决策载体与决策机制、排查廉政风险点并建立防控措施情况。
(二)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过程及决策执行等情况。
(三)监督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围绕主要工作环节和履职风险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四)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机制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务政务公开等情况。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工作职责,抓好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梳理关键环节的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廉政档案。
(三)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或纪委报告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事项。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提高防范廉政风险的能力,避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及时上报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校对本单位(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贯通纪律监督、巡察监督、监察监督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方式,推动党内监督同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同向发力,突出政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实现跟进监督、全程监督、精准监督。
第十二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以日常监督与自我监督为主。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有关工作开始前,主动与纪检部门充分沟通,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抽查、事后复查、集中检查或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包括列席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备检查、专项检查、参与巡察、接受信访举报、受理职能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审查调查、谈话函询、抽查核实、明察暗访等。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原则上不参与上级和学校党委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监督检查结果形成专项报告报学校党委,监督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向党委会专题汇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三)不配合甚至干扰对抗学校检查工作或监督工作的。
(四)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七条 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可依规依纪依法减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