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护照
⑴(因私出境)内地居民因私出境,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出国护照。
⑵(因公出境)内地居民因公需要出境的,应当通过组织系统,向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外交部申领出国护照。
⑶(前往港澳)内地居民因私事短期前往港澳地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办理相应的签注;前往港澳定居的,应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分别从罗湖、拱北口岸出境;内地居民因公事前往港澳地区,应当通过组织系统,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办理相应的签注。、
⑷(前往台湾)内地居民需要前往台湾地区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办理相应的签注。
2.办理签证
⑴除前往与我国互免签证的国家外,内地居民在出境前,原则上应当在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派驻本地区的领事馆,或者委托代理其签证事务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办妥准入签证。若前往国未与我国建交或者在华无使、领馆,以及未开展签证业务的,则可以在境外办理签证,或持有允许入境的证明,到达对方口岸后再补办签证。
⑵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
①团体签证互免: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土库曼斯坦、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
②海员证互免:罗马尼亚、波兰、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立陶宛(随船);
③因公护照互免:保加利亚、厄瓜多尔、蒙古、朝鲜、越南、孟加拉国、老挝、土耳其、巴基斯坦、南斯拉夫、古巴、秘鲁、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圭亚那、乌克兰、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马其顿、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波黑、贝宁;
④外交、公务护照互免:阿尔布尼亚、玻利维亚、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墨西哥、马尔代夫、智利、匈牙利、阿根廷、俄罗斯、伊朗、哥伦比亚、约旦、斯洛伐克、波兰、白俄罗斯、牙买加、苏丹、委内瑞拉、克罗地亚、罗马尼亚、捷克、立陶宛、缅甸、泰国、塞舌尔、斯洛文尼亚;
⑤外交护照互免:乌拉圭;
⑥全部护照互免:圣马力诺。
⑶可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国家(地区)阿联酋、塞班、新加坡(凭工作、学习、培训、探亲准证或签证卡)、加拿大(家庭类移民凭境外发移民纸)、新西兰(凭新西兰驻香港总领馆签发的定居签证)、瓦努阿图(凭有效护照和经确认四个月内往返机票)。
⑷可以到达口岸后办理签证的国家瓦努阿图、基里巴斯、毛里求斯、斐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科摩罗、冈比亚、佛得角、格林纳达、马绍尔群岛、布基纳法索;
⑸对办签证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密克罗尼西亚、苏里南(需办好两次过境关岛签证);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需办好过境美国签证,并由我国驻纽约总领馆代为向有关国家驻纽约总领馆申办签证);纳米比亚(需由我国驻纽约总领馆代办签证并传回国内);冰岛(需办妥丹麦、挪威过境签证,并由我国驻丹麦、挪威使馆代办,并持邀请函);巴拿马、海地(通过巴中、海中贸易发展处,以驻日使馆名义代办签证);利比里亚(需办好塞拉利昂签证,并由我国驻塞拉利昂使馆代办签证);莱索托(需办好南非签证,由我国驻南非研究中心代办签证)。
⑹持"申根签证"可以前往的国家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希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