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进一步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根据凤阳县养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校园养犬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严禁校外人员携犬只进入校园。
三、严禁在校学生饲养犬只。
四、严禁犬只进入食堂、教室、宿舍、办公室、实验室、大礼堂、操场等公共场所。
五、犬只外出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应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七、犬吠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八、及时制止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人,诊治费用由养犬人全额承担。
九、校园养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定期为犬只打狂犬疫苗。
十、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为校园养犬日常管理部门,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十一、凡违反规定者,学校相关部门将按照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必要时提请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希望各单位(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及其家属的教育和宣传,严格执行上述管理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