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朋友:
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滁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应该依法、文明、规范养犬,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和监督、提高自律意识。现将有关规定温馨提醒如下: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须知
1.限养区域内每户限养一条;
2.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3.遛犬应挂犬牌、束犬绳或犬链(1.5米以内),即时清除犬只
粪便;
4.携犬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
5.携犬禁止进入食堂、教室、宿舍、办公室、实验室、大礼堂、
操场等场所;
二、养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往医院诊治,并负担全部医疗费用,依法赔偿其它损失。
2.发现狂犬的,在重点限养区由公安机关、一般限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
3.重点限养区的烈性犬、大型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4.所携犬在重点限养区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养犬侵扰邻居正常生活的,应当停止侵扰,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影响的,被侵扰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索赔。
6.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欢迎广大居民朋友向公安机关举报。